数字时代,信用报告已成为每个人的“金融身份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精神权纠纷案。认定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权具有精神权利客体法定权力,依法纠正失信错误记录。
2008年11月,李某某向其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 2017年2月,李某仍负债累累,通过电话联系某银行信用卡部门,并达成还本付息协议。由于信用卡被冻结,无法转账或取款,李萌萌来到银行,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取了现金,并签署了承诺书。 2017年4月1日,李木萌到某银行网点打印付款凭证。帐户的最后结算日期时间为2017年3月5日,该账户期间退款金额为0元。截至2017年4月1日,本计费周期的退款金额已全额支付。转账目的地为某银行,日期为2017年4月1日,加盖某银行电子章。 2023年7月,李木萌在申请银行抵押贷款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包含银行提供的信用卡信息不正确。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删除不正确的信用信息,道歉并赔偿损失。
该案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作出有利于消费者上诉的判决。有效裁定认为,银行首先对李某提供的付款凭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可以要求银行提供类似的证据。确认银行客户的贷款已偿还后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格式与李某某提交的清算证明基本相同。其次,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需要验证客户业务单据电子印章的真实性。银行的辩护毫无根据。这是因为银行无法验证电子印章上的防伪码,不维护底层凭证文件,没有未偿债务的系统记录,并且不要求存储超过五年的交易日志数据。第三,结合李先生对付款流程的详细说明,这符合常识,因为李先生在发现信用报告异常后多次联系银行,这可能有财务报表的支持。四、因银行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正确信息,M河李某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权利受到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认定银行配合删除了李孟蒙信用卡上不正确的信用信息。
【法官陈述】
个人信用记录非常重要。不良记录会导致个人声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影响个人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民法典精神权利条款将个人信息权益纳入保护范围。本案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权具有受精神权利约束的法律性质。
要求金融机构在消费者个人信用管理中主动核查和维护信息。如果您对自己的数据有疑虑,您不能只是“报告”它。报告强调金融机构需要准确客观报告信用信息,推动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流程从“被动监管”向“主动预防”转变,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免遭“终端修复”。 “积极管控”变“源头管控”,体现了通过司法判决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马章、薄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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